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 科技成果鑒定管理辦法
(2023年2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規(guī)范本行業(y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1]26號)的精神,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持續(xù)深入開展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yè)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為使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提高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水平,結合行業(y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以促進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1)公平原則:對申請進行成果鑒定的單位不做任何歧視性限制,所有申請單位一視同仁。
(2)公正原則:建立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相關行業(yè)的知名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經濟專家組成行業(yè)評審專家?guī)?,邀請同行知名專家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科技成果鑒定,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3)公開原則:科技成果鑒定結果在媒體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異議并公開異議處理結果。
第三條 通過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在實現對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客觀評價的同時,對科技成果提出建議,加速推動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四條 根據責權一致原則,申請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混凝土科學技術獎,以及通過協會申報國家級、省部級和其他社會力量評獎項目的科技成果,須通過協會組織的鑒定。
第五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科技工作部(以下簡稱“協會科技部”)負責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鑒定范圍
第六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范圍包括:
(1)各級政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各類科研項目。
(2)企業(yè)自行研發(fā)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應用等開發(fā)項目成果。
(3)生產企業(yè)、施工單位、科研院所等承擔的重大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和新技術產業(yè)化項目。
(4)產業(yè)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企業(yè)管理、技術標準規(guī)范等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七條 科技成果鑒定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產業(yè)政策及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符合國家安全和環(huán)保要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凡符合鑒定范圍的項目,完成單位或開發(fā)單位可向協會科技部提交科技成果鑒定申請。
第九條 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
(2)研究工作報告(包括任務來源,計劃項目應寫清計劃名稱及其編號,計劃外的應說明是橫向或自選項目;立項背景目的及意義;研究內容完成情況;完成項目所取得的經驗;項目存在的問題及有待改進的方面等);
(3)研究成果報告(應包括總體水平、技術難點與創(chuàng)新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科技進步的意義、成果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市場前景、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法等,技術應用類項目應包括國內外同類產品和技術的對比分析、有關設計與工藝圖表;軟科學類項目應包括研究方法、路線);
(4)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測試機構出具的分析測試報告;
(5)用戶使用情況報告,包括用戶詳細聯系方式信息;
(6)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檢索材料原文和科技查新結論報告;
(7)特殊要求的有關文件。涉及環(huán)保、衛(wèi)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項目,須由有關部門出具檢測報告或證明;
(8)附件資料:
1)計劃任務書、合同書;
2)專利證書;
3)產品標準;
4)已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fā)表的論文、獲獎證書;
5)其他技術資料。
第十條 協會科技部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工作,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初步審查包括:
(1)材料審查。協會科技部確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2)技術預審。符合材料審查要求的項目,協會科技部組織至少兩名專家進行技術預審,開展生產現場和用戶考察,對項目真實性、運轉情況和技術水平做出初步評價,出具技術預審報告。
預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評審材料的初步評價報告;
(2)科技成果研發(fā)與生產現場考察報告;
(3)科技成果用戶現場考察報告。
第十一條 通過初步審查的鑒定申請,協會科技部應及時向申請單位發(fā)放受理通知書;未通過初步審查的鑒定申請,協會科技部應及時將初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充相關材料的,本次科技成果鑒定自行中止。
第十二條 初步審查通過后,由協會科技部選聘5-11名專家(原則上為單數)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
評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2)熟悉被鑒定項目相關的技術、管理、知識產權或經濟方面的專業(yè)內容;
(3)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聲譽,在以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中沒有不良記錄或明顯失誤。
(4)實行回避制度。被鑒定項目的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合作單位、任務委托單位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會議原則上在鑒定項目實施地召開。鑒定會議由協會科技部主持,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聽取成果完成單位和成果實施單位的匯報,專家組的專項評價與考察報告,專家委員會討論鑒定結論等。對于具有產業(yè)化目標的項目,要有用戶代表參加。
第四章 鑒定結論與公示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結論為通過、不通過兩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按不通過鑒定處理。
(1)提供的鑒定文件、資料、數據不完整、不真實;
(2)技術創(chuàng)新成果沒有實現工程化和產業(yè)化應用;
(3)軟科學研究成果未能得到政府、行業(yè)、企業(yè)的認可。
第十八條 協會科技部應及時對所有鑒定文件進行登記和備案留檔。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十九條 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的人員或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提出異議的個人應當實名舉報,附個人簽字,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科技部在收到異議材料后,應及時開展異議審核工作,并將審查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請鑒定單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鑒定材料如發(fā)現有弄虛作假、剽竊抄襲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中止鑒定,已發(fā)證的撤銷證書并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協會科技部負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的編制和審核,蓋《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成果鑒定專用章》,并由協會領導簽發(fā)證書。
第二十四條 通過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由協會科技部按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歸檔。
第二十五條 鑒定工作所需費用(包括會議組織費、專家咨詢費、交通費、宣傳推廣費等)由申請鑒定單位負擔。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立即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銷,并在協會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依據情節(jié)輕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如發(fā)現有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實事求是、故意拔高或貶抑相關項目成果水平,造成不良后果的,協會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通報直至從專家?guī)熘谐?/p>
第二十九條 對項目完成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商業(yè)、技術秘密,參加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遵守保密承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2017年7月印發(fā)的《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網站版權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CCPA各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本站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前必須經本網站同意并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方可進行轉載使用,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②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的,請注明原文來源地址。如若產生糾紛,本網不承擔其法律責任。
③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