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fā)布第二批《“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推薦目錄》的通知
各獲推薦企業(yè),各會員單位:
為積極響應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讓更多的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啟動“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的評價、發(fā)布和宣傳推介工作,第一批推薦目錄已于2020發(fā)布,并向國家“一帶一路”工作主管部門、國家和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內大型工程建設集團、“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駐華使館商務處、國外工程建設單位、國內外有關行業(yè)協會進行了宣傳和推介,收到了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高度認可和會員企業(yè)的極大關注,對于會員企業(yè)走出去起到了卓有成效的宣傳和推廣作用。
目前第二批《“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推薦目錄》的評價工作已經完成,共有4家企業(yè)的4項產品、技術服務和裝備入選,協會繼續(xù)開展相關宣傳與推介工作。
附件:
1.第二批“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推薦目錄
2.《“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推薦目錄》管理辦法
附件1:
第二批“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推薦目錄
附件2:
《“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推薦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材料與工程技術在服務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中創(chuàng)新發(fā)展,許多材料、裝備與工程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已成為“中國建造”世界品牌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為更好地滿足國家工程建設高質量發(fā)展要求,促進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積極響應國家“一帶一路”倡議,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需求,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將分批次評價和發(fā)布《“一帶一路”重點產品、裝備及技術服務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為做好《推薦目錄》的申報、評價、發(fā)布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為使推薦工作合規(guī)有序開展,設立推薦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和推薦工作辦公室。
第三條 推薦工作領導小組由協會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為:1. 審定推薦工作方案和評價標準;2. 聘任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3. 審批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yè)、相關工程應用領域和“一帶一路”工作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1. 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2. 對公示中出現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3. 提出完善推薦工作的建議及改進措施。
第五條 推薦工作辦公室由協會工作人員組成,設在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經濟運行部,負責組織實施、評價、宣傳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推薦目錄》采取企業(yè)自愿申報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申報企業(yè)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申請書,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證明和相關材料。申報企業(yè)應當承諾填報信息屬實,并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推薦資格。
第八條 對申報項目評審遵循先進性原則,主要從技術水平、行業(yè)競爭力、企業(yè)主體創(chuàng)新發(fā)展能力以及國際業(yè)務開展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九條 推薦評審工作程序1. 推薦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2. 評審委員會形成評審意見提交推薦工作領導小組審定;3. 推薦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協會對外公開發(fā)布《推薦目錄》征求意見稿;4. 公示和異議處理后正式發(fā)布《推薦目錄》。
第四章 宣傳與推介
第十條 在協會中英文官方網站、會刊上發(fā)布《推薦目錄》。
第十一條 協會向國家“一帶一路”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推薦目錄》,并向國內大型工程建設集團、“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駐華使館商務處、國外工程建設單位、國內外有關行業(yè)協會進行宣傳和推介。
第十二條 協會將在主辦和參與的國內外行業(yè)會議、論壇、專業(yè)展覽以及國內外交往活動中對《推薦目錄》進行宣傳推介。
第五章 動態(tài)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對《推薦目錄》實施動態(tài)管理,隨時申報、分批次審批發(fā)布。
第十四條 對已列入《推薦目錄》的重點產品、裝備和技術項目及其企業(yè),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予以撤銷。1. 申報項目不再符合先進性標準;2. 申報企業(yè)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已不存在;3. 申報項目在國家或省級質量監(jiān)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4. 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環(huán)保事故;5. 企業(yè)被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6. 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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